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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房地產估價行業懲戒規則(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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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房地產估價行業懲戒規則(試行)

    南陽市恒泰祥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 2010/4/10 16:17:40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房地產估價機構及執(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維護房地產估價市場秩序和行業形象,保障房地產估價活動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2號)、《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1號)及《河南省房地產估價行業自律公約》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對房地產估價機構和執(從)業人員實施監督管理及行業自律,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房地產估價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并取得房地產估價資質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
    本規則所稱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是指通過全國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或者資格認定、資格互認,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并按規定進行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書,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人員。
    本規則所稱的從業人員是指參與房地產估價活動的估價員。
        第四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應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嚴格執行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技術標準,恪守職業道德。
        第五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應遵守《河南省房地產估價行業自律公約》,各地房地產估價行業自律組織應加強房地產估價行業自律管理。
        第六條  河南省房地產業協會估價經紀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委員會)是本省房地產估價行業的自律組織,估價機構和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為行業組織當然會員。
        第七條  估價機構應有符合機構相應資質要求的注冊估價師數量,配備必要的財會、法律、檔案及其他管理人員,有相應的辦公場所和辦公設施,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第八條  估價機構應當加強估價檔案管理。估價檔案應當包括:項目委托書、委托人身份證明文件、委托標的物相關證明文件、估價報告、技術報告、實地查勘記錄、估價報告審核表、估價基礎資料等。
    估價人員應當及時整理估價過程中形成的相關文件資料,并自出具估價報告起10日內將估價相關資料與估價報告一并內向估價檔案管理人員移交,及時歸檔。估價檔案應當做到紙質和電子檔案一致。
    第九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有違反《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
    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改正,并給予本規則規定的懲戒:
    (一) 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或騙取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的;
    (二) 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的; 
    (三) 超越資質等級業務范圍承接房地產估價業務的;
    (四) 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給予回扣、收費不開票據、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五) 不簽訂委托合同或者虛假委托;
    (六) 違反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標準,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估價報告;
    (七) 接受未經當地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的業務,進行房地產估價的;
    (八) 惡意串通損害第三方利益的;
    (九) 在國家或省未出臺新的收費標準前,按件收取評估費用的;
        (十)估價機構允許非估價師以估價師名義執業的;
    (十一)年度內有兩次(份)估價報告經抽查或鑒定不符合規范要求的;
    (十二)不配合房地產行政部門和行業組織對其進行檢查或調查的;
    (十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房地產估價師有違反《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改正,并給予本規則規定的懲戒:
    (一)違反《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不出資或虛假出資成為發起人或法定代表人,不在估價機構執業的;
    (二)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機構執業的;
    (三)詆毀同行或以不正當方式損害其利益的;
    (四)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或騙取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書的;
    (五)泄露委托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六)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重大損失的;
    (七)出租出借資格證書、注冊證書或將執業專用章交由他人使用的;
    (八)以任何方式接受或向委托單位索取賄賂和其他好處的;
    (九)不配合房地產行政部門和行業組織對估價業務進行檢查和調查的;
    (十) 未按規定回避與本人、親屬及其它有利害關系人的估價業務的。
    (十一)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對違反本規則者,由河南省房地產業協會估價經紀專業委員會或建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視其違規程度對估價機構和責任人分別給予處理。對個人可給予批評教育、業內通報、停止執業、收回執業專用章、《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或公告證書作廢等處理;對單位給予業內通報、限期整改、停業整頓、記入信用檔案,建議資質許可機關降低資質登記、撤回或注銷估價機構資質等處理。
    第十二條  按本規則應當給予懲戒,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處分:
    (一)主動承認錯誤并承擔責任的;
    (二)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發生或者減輕不良后果的。
    第十三條 按本規則應當給予懲戒,但有下情形之一的,從重處分:
    (一)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二)案發后訂立攻守同盟或者隱匿、銷毀證據、阻撓、不配合調查的;
    (三)在社會上給行業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十四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和個人,有義務舉報行業中的違規行為,維護行業形象。
    第十五條 凡向舉報事項經調查屬實的,將給予舉報人一定的獎勵。
    第十六條 專委員會設立懲戒部,具體實施本規則。
    第十七條 本規則由河南省房地產業協會估價經紀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二○○八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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